江苏5警察称被刑讯逼供后承认包庇黑社会
 
来源:新华网(北京) 点击数: 时间:2008-07-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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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奇/江苏睢宁报道

睢宁“五警察案”的司法游戏

县纪检检察部门审查结果表明,张志强“两进两出”治安大队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是刘磊等五名警察操作的结果

问:你以前在检察机关是否做过虚假供述?

答:有。

问:以前在检察机关为什么做这样的供述?

答:我当时在纪委办案点失去人身自由20多天。

问:在批捕阶段为什么还做虚假供述?

答:当时批捕科说,你如果翻案,就不能缓刑。

……

这段对话,是刘磊在庭审中接受提问的片段。刘磊是江苏睢宁“五警察案”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和另外四人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均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声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历时三年的“五警察案”从最初以“黑社会保护伞”定性,到以“徇私枉法”提起公诉,再到被改判为“行贿、受贿”,后又被中院以“发回重审”,最终以“重罪轻罚”告一段落。一系列戏剧性的变化引着当地各界人士解读台前幕后的各种博弈。

一次斗殴事件撂倒五个警察,在当地轰动一时。在坊间看来是政府铁腕整顿秩序的战果,而一部分人士更愿意将这起案子理解为“政法机关间的精彩游戏”,因为参与者都是“很有办法的人”。

“五警察案”饱受争议,争吵蔓延到互联网上,一派称“五警察蒙冤”,另一派称“五警察恶贯满盈”。

睢宁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五警察案”扑朔迷离的背后是法治意识的缺失。

一场聚众斗殴撂倒五名警察

7月9日下午,睢宁下起瓢泼大雨。说起自己的案子,刘磊的情绪同街头泛起的雨水一样蔓延开来,他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自己是冤枉的。

刘磊,今年35岁,出事前他是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秘书股股长,曾任县治安大队治安股股长。2008年6月30日,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刘磊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刘磊被羁押一年,依据判决羁押一日抵消刑期一日,刘磊已服完刑期。

“身体上的羁押解除了,但精神上的羁押还在继续。”刘磊说没想过自己会成为罪犯中的一员,更想不到自己后来成了反面典型被拍成警示纪录片在全县各单位反复播放。

他记得2006年11月17日下午四时许,他接到局办公室的电话,说县纪委找他有事,向大队长汇报后他匆匆赶往县纪委指定的地点。在那里,他被要求两小时内承认问题,不承认就带走审查。两小时后刘磊被带到县纪委的办案地点。

“我被要求脱掉鞋子,靠墙角站立,交代收受李会军贿赂的事。”刘磊说对于李会军“出事”他早就知道,当时他已从治安大队调到经案大队,县纪委的一个办案点就在经案大队隔壁。

李会军,出事前是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早于刘磊被县纪委带走调查的李会军向纪委交代了为“张志强案”向刘磊和王海波行贿的过程。王海波,出事前是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李会军不知道的是,因为“张志强案”,另外两名民警刘勇和杨宗刚也被牵扯进去。刘勇出事前是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股股长。杨宗刚出事前是睢宁县公安局法制科治安审核室副主任。

因为“张志强案”,五名警察先后被县纪委和检察院带走调查。2006年12月中旬,睢宁县检察院分别以徇私枉法对五名警察刑事拘留,一周后以徇私枉法罪逮捕。轰动一时的睢宁“五警察案”由此事发。

撂倒五名警察的“张志强案”源于一场聚众斗殴。睢宁县营运个体户张志强与邳州营运个体户郭永武因争客源素有纠葛。2004年10月29日,张志强带领沈海锋等人在睢宁县安庆镇高速路口拦截郭永武经营的客车,殴打客车上的乘务人员致三人轻伤。

案发后,睢宁县安庆派出所派员现场处理,并移交到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04年11月5日,张志强被通知到县治安大队接受询问后被放回。第二年的3月4日,张志强被邳州县公安局铁富派出所扣留,随后被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带回询问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正是这看上去“平淡无奇”的事件,将五名警察卷进了“漩涡”。案发之时,正值睢宁县开展“交通秩序整顿”运动。在该运动中,张志强、沈海峰因聚众斗殴且具有涉黑性质被逮捕判刑。

在办理“张志强案”过程中,张志强之前两次从治安大队“平安出来”的一些细节引起睢宁县公安局打黑队的注意,涉案的五名警察由此进入县纪委检察部门的视野。

“这起案件是县公安部门自查自纠时,发现多名民警徇私枉法行为后主动交到县纪委的。”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邱良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县纪检检察部门审查结果表明,张志强“两进两出”治安大队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是刘磊等五名警察操作的结果。

几番“运作”让案犯逃脱

睢宁县检察院通过侦查还原出刘磊等五名警察为张志强、沈海峰“开绿灯”的经过。

2004年11日5日上午,接到治安大队的询问通知后,张志强并没有立即赶往治安大队,而是打电话向李会军说了缘由,李会军随后带着张志强赶到治安大队,并找到时任治安股股长的刘磊打招呼,希望对张志强“特别关照”。

当天下午,刘磊对张志强询问后便将其放回。几天之后,李会军来到刘磊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000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塞给刘磊,此后,治安大队一直没有再找张志强。

2005年3月4日,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张志强从邳州铁富派出所带回讯问。获悉情况后,李会军打电话向刘磊了解案情,刘磊回复张志强将被报刑事拘留,因为报刑事拘留须经刑警大队审核中队审核。李会军又打电话给时任审核中队队长的程方“通融”。

在审核中队审案过程中,李会军再次打电话向刘磊询问情况,当得知时任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海波坚持要对张志强刑事拘留后,李会军又给王海波打电话说情,希望对张志强取保候审。王海波当即表示给予照顾。

碰巧的是,李会军当晚正好参与了有睢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文军和副局长程少三在场的饭局,赵文军分管治安,程少三分管刑侦。席间,李会军听到程方向程少三汇报张志强一案的电话,程少三同意程方的建议,对张志强办取保候审。

当天晚上,应酬完饭局的李会军赶到治安大队接张志强出来,趁王海波下楼时将用报纸包着的5000元人民币塞给了王海波,王海波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当晚,交过10000元保证金后,张志强再次被放回。

之后的一天,李会军找到程方,将一个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扔到程方的办公桌抽屉里。另一天的上午,李会军在公安局的院子里遇见刘磊,将3000元人民币塞到刘磊的衣服口袋里,授意刘磊不要再找张志强的同案人,一年保证期过后,取回保证金了事。

要使张志强真正“没事”,就必须使同案人沈海峰得以“脱身”,而沈海峰的“脱身”是另一番运作的结果。

因为在2005年3月4日,张志强在接受睢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事员杨宗刚讯问时供出了同案犯沈海峰。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股股长刘勇便通过刘磊联系提出要宴请王海波、杨宗刚。当天晚上刘勇带上沈海峰在睢宁毛毛雨饭店宴请了王海波、杨宗刚,以及王海波的家属。

席间,刘勇提议将原张志强讯问笔录中“沈”海峰改为“孙”海峰。王海波表示“可以照顾”,杨宗刚表示“听领导的”。刘勇后来又单独把杨宗刚叫出房间,在走道上将2000元人民币塞到杨宗刚的口袋里,杨宗刚推辞几下后收下了。

杨宗刚将笔录修改之后,刘勇拿着张志强准备的4000元人民币,分别在王海波和刘磊的办公室里向每人各行贿了2000元。

此后,张志强和沈海峰没有再受到治安大队的追查。一年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李会军又通过刘磊向继任的治安股股长陈曦打招呼,为张志强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自此,张志强和沈海峰“逃过一劫”。

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张志强的妻子与李会军是亲戚关系,两家素有经济往来,而刘勇与张志强的老家是一个村上的,两人算是表亲。刘勇还入股了张志强的客运生意。

整个过程,李会军行贿数额共计13000元,刘勇行贿数额共计6000元。

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邱良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个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恶劣。

有罪供述是“逼”出来的?

2006年12月9日至12日,五名民警相继被以“徇私枉法”的罪名刑拘、逮捕。期间经过了两次退查。2007年6月29日,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出乎意料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李会军等五名被告全部翻供。

李会军称自己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行贿行为,第一次打电话给刘磊寻求“照顾”的本意是希望不要体罚张志强,在刑警大队审核中队审核过程中没有给王海波打过说情电话。刘磊则称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接受过贿赂,张志强被取保后他曾安排人到车站查找过沈海峰其人。

刘勇、王海波、杨宗刚则坚称没有“毛毛雨饭店宴请”一事,相互间也没有发生行贿受贿关系。杨宗刚声称将讯问笔录中的“沈”海峰改成“孙”海峰仅是为了保持卷宗的前后一致,应付例行的执法检查,因为之前张志强的几次供述中出现了同人不同姓的两个“海峰”。

五个人一口咬定自己在纪检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纪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在法庭上,五个人都直陈了被刑讯逼供的一些细节。

“打耳光,敲脑袋,我问承认了能不能放我一马,办案人员说可以,我要当面听到县纪委书记的保证,他们不同意,实在撑不住了我就按他们提示的承认了。”刘磊说,“后来在警示纪录片诵读的忏悔书是按要求改过十几遍才通过的,整个过程都是假的。”

“说在毛毛雨饭店吃饭给了杨宗刚钱让改名字,你想想我是杨宗刚领导,给钱总要先给我钱吧,不给我钱杨宗刚能办吗?”王海波说编造的细节毕竟是假的,根本经不起推敲。

“为了应付执法检查,突击造假是常有的事,再说将‘沈’海峰改回‘孙’海峰是还原事实,罪从何来?”杨宗刚更是叫屈。

杨宗刚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披露,他其实与对方郭永武有亲戚关系,事发当天郭还打电话让他帮忙,他还打电话给案发地派出所所长希望严办张志强,案件移交到治安大队后,他还找过办案民警问过情况,从情理上讲他不可能为张志强“开脱”。

对于这些异常情况,睢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邱良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在检察机关环节严格依法办案,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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