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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看,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是有特定内涵的:它仅限于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中央政治局在《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里明确规定: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中央政治局,“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而“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报告”。在这样的关系和条件下,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也就是说,毛泽东的这个“最后决定权”既没有决定党的一切的权力,也没有决定党的大政方针的权力,而是根据政治局决策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
“最后决定权”是一种工作制度。它是对书记处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在执行和贯彻政治局的决策的过程中,书记处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其成员讨论、研究,最后由主席总结、集中,作出决策。职权与责任同在,担任“主席”,是领导班子的最高负责者,自然就得最后拍板,作出相应的决定。
这个“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的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的一个内容,在中央政治局通过这个决定后,新的中央书记处立即开始了工作。现在见到的资料说明,在政治局作出决定的第二天,即1943年3月21日新成立的中央书记处即召开了会议。但是,一年两个月以后,即1944年5月19日,这个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六届七中全会提议,七中全会主席团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组成,“七中全会期间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团办理,原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开会”。5月21日,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书记处的这个提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书记处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职权,中央各部委仍照常工作”。并推选毛、朱、刘、任、周组成主席团。应该说,根据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随着中央书记处的停止工作,毛泽东的这个中央书记处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也因此停止了。
1945年4月20日,六届七中全会闭幕。第二天,中共七大预备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六项决议案,其中规定由毛、朱、刘、周、任组成七大主席团常委会。任弼时传达中央通知时指出:“大会主席团产生以后,六大以来的中央委员会就不存在了,其职权转交给大会主席团。”既然六大以来的中央委员会不存在,在其基础上建立的中央书记处及其职权理应也就不存在了。
党的七大选出了新的中央委员会,成立了新的中央书记处,而新的中央书记处的人选和职权与1943年3月成立的中央书记处,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再无“最后决定权”的规定。也就是说,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并且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并没有在七大上传承下去,而是随着新的领导机构的建立而失效。因此,可以说,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赋予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两个多月。七大后党中央实行的是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毛泽东并不享有“最后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