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2类困难人群可多领低保金
 
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 时间:2008-03-2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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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策12类人群享受低保金增发政策

  低保对象中老、弱、病、残、幼、学等特别困难群体将享受政策的额外优待,新细则列出了12类人群,在提高保障标准、放宽参保条件等方面给出了四类特别照顾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保障金: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2、残疾人;

  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

  4、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5、单独生活的居民;6、归侨;7、少数民族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20%保障金:

  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

  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

  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同一特殊对象只能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低保户就业致富可缓退低保

  为了鼓励低保对象就业改善生活,新细则明确规定,对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的,可保持六个月的低保待遇。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可保留三个月的低保。

  今年低保标准将适时提高

  对于低保标准调整的问题,张顺翔副处长解释,目前低保标准的确定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根据上年度的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来确定。2007年最终实施是城市300元,农村150—200元。2007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300元,根据这个数字测算后,南京市低保标准也将适时提高。

  作者: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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