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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9日,谢先生在这家超市订购了一批香肠(事前已知这批香肠有问题),超市收到谢先生的1000元定金后,出具了收条和商品大宗采购订货单。9月10日,谢先生到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当天下午,公证员和谢先生一起到超市,谢先生支付了34973元货款,超市交付了相应货物和发票。货物包括泰兴某肉制品厂的手切肠937袋,南通某食品公司的手工肠934袋。随后谢先生到鉴定部门做了鉴定,结果显示,这些香肠的蛋白质、脂肪等项目均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该鉴定结果也与外包装上标识不符。谢先生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认为超市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并多次要求超市赔偿,但被拒绝。于是谢先生将超市告到鼓楼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34973元,赔偿34973元,负担公证费1200元、鉴定费5400元等。
超市认为,谢先生在超市购买的食品是经厂家检验合格的,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其单方委托检测的,超市不予认可。谢先生所称的食品不合格是他保管不当造成的。谢先生大量购买食品并要求退一赔一,在购买时进行公证,属于恶意消费,不受保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近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1倍。谢先生以超市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超市退一赔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谢先生应将有关物品退还给超市,以便超市向生产厂商追偿。谢先生要求超市支付公证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超市一次性退还谢先生货款34973元,赔偿34973元。吉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