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实施细则》权威解读
 
来源:南京日报 点击数: 时间:2008-07-02 08:31
【查看互联网上关于《经适房实施细则》权威解读 所有内容】
Google提供的广告

6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于月日起实施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经适房细则”)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则细则》以下简称“廉租房细则”)。两部细则明确经适房、廉租房保障对象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黄长安介绍,南京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保障对象仅江南八区约有3万户。

“供应对象从‘低保’扩大到‘低收入’虽然一字之差,但保障人群却扩大不少,那么这部分人群究竟有多少呢?”黄长安表示:“去年底,我们进行住房调查时,预估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江南八区大概在6.5万户,占南京市总人口的6.8%。但这个数字最近可能会有点变化,因为当时调查主要采取登门入户、做抽样的评估分析。此次在建邺通过低收入家庭的试点,从试点数字上有可能低于预估的6.5万户。目前我们估计在3万户左右,这只是初步分析,准确的数字要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以后才能得出。”为了更为详尽解读两项细则内容,本报特邀南京房管部门、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权威解答。

上市增值部分将按一定比例交政府

“经适房细则”第四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另行制定。

解读:昨天发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显眼的,当数经适房上市交易得到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两证后,可上市交易的条款。

南京市房改办负责人表示,我市年2002—2003年交付的经适房目前已经逐步具备上市条件。他举例说:“经适房作为政策性保障房,国家保障部分应在上市转让时予以收回,比如景明佳园当初的价格是2000元平方米左右,目前价位在4000元平方米左右,相差2000元平方米,这就是增值部分。具体按什么比例交给政府,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当中,很快与市民见面。”

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

“经适房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为主,扩大到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家庭,《细则》中对经适房供应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五年;人均月收入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8年度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二是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要求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

三是集体土地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经适房选址将提前考虑生活便利

“经适房细则”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

解读:黄长安表示,南京从2002年开始启动经适房建设,已经分三批规划了经适房用地约2万亩,目前第四批经适房也将启动,而选址工作正在进行。由于以往经适房多建在较为偏僻的城郊地带,交通、购物等不太方便,第四批次经适房建设会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提前考虑公交场站、供电、排水、管线等,更加合理布局,方便以后入住的居民。经适房小区物管可居民自管“经适房细则”第四十三条:已建成的经适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其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解读:“经济适用房小区入住的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如何保证物业服务正常开展是一大难题。”总结以往经验,提出了经适房小区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发物业服务。

对于入住经适房小区家庭的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问题,也明确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适房小区的后续管理。

|< << < 1 2 > > >|
相关内容
推荐资讯
Google提供的广告
图片频道
本站推荐资讯
新闻点击榜
精彩频道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