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提供的广告 | |
“如果能见周正龙,我会劝他检举立功”
星期柒新闻周刊:是的,网上很多言论说,周正龙诈骗的是2万,而那些人则是想用虎照骗国家1千万。
耿延:诈骗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些公职人员如果明知虎照为假的,仍然以此向上汇报,进而申请1千万,这应该是一个职务犯罪问题,而不应界定为诈骗。但请注意,如果哪个官员是参与了PS的,他一定涉嫌诈骗和职务犯罪双重罪。
换言之,如果这次被处理的十几名官员明知是造了假,而向上汇报,那就是集体职务犯罪。
张世亮:我留意到,有消息说这一千万的资金并没有下拨。但这并不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因为上级虽然没有下拨资金,但犯罪过程已经被实施完毕了,性质是改不了的。而且恶劣的社会影响本身,也是他们犯罪行为的一个后果。
耿延:犯罪的主观故意,是需要严密的推理和充分的证据,并不能作主观的推测。不难看出,这个案子留给公众、给我们这些法律从业人员的疑问非常多。
如果把整起案件推给周正龙一个人,如果整个案件真是周正龙一人所为,那办案机关就必须说明周正龙是怎么一个人从头干到底的,不能留一点疑问。否则,就必须把同案犯问题,把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说明清楚。
张世亮:对周正龙的2万元钱诈骗而言,公职人员骗取一千万元的案件是另案,根本不是同一个案件。周正龙现在真正应该做的是,检举揭发那个一千万的案件的线索,为自己争取立功表现,换取法律的量刑从轻。
耿延:如果周正龙委托我做他的律师,我会见他时第一句话就会劝他检举立功——如果他知道公职人员明知虎照是假,而积极向上汇报申请资金的话。
周正龙无权要求此案异地管辖
星期柒新闻周刊:有评论员提出,这个案子应该异地管辖,由陕西以外的办案人员开展侦查工作。
张世亮:很多人可能有误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像周正龙这样的案子可以异地管辖。途径上,就没有给予周正龙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以通道。公众的担心可以理解,但如果让我为周正龙辩护,我找不到异地管辖的理由。首先,这个案件并不牵涉到当地公、检、法等机关部门,即使涉及,也只能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并且应具备法定回避事由。
耿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最高院认为应当异地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但这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能够去争取的。这个案件,我个人觉得更好的方法是,让律师尽早介入,会见周正龙告知他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机关能透明办案,接受舆论监督,这样可以抵消公众对司法不独立的担心。
星期柒新闻周刊:二位觉得这个案子到现在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吗?
耿延:我综合新闻报道的内容,这是我们唯一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发现程序上存在问题。首先,在抓捕周正龙,处以刑拘决定后,他的家属很长时间都没收到刑拘通知书,这不符合规定。国家既然明确了要立即将实施强制措施的消息通知家属,自然有其用意,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公安机关没有通知,程序上存在问题。
张世亮:我个人的疑问是,公安机关的那个虎画和虎爪是怎么获得的。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经历了八个月的舆论风暴后,周正龙为什么会把这些东西还放在家里?
我很想知道,公安机关在获取这些证据时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搜查证,有没有通知周正龙的成年家属到场,在场有哪些人,在清单上的签名是谁签的字?结合报道中谈到的他老婆很长时间不知道周正龙的下落,我很怀疑这些程序是否完备和合法。
星期柒新闻周刊:程序上的这些问题,会对周正龙的最后量刑有影响吗?
耿延:不会。程序违法最恶劣的莫过于刑讯逼供,但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在针对有刑讯逼供情形时,也只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口供无效,其他的物证仍是可信的。
张世亮:可以这么说,程序违法的事在法庭上提出,也只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办案过程中的瑕疵,并不会影响到实体,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到对周正龙的判决。
星期柒新闻周刊:两位对这个案件有什么期许吗?
张世亮:我关心三个问题,一个是律师何时能介入此案,二是此案中周正龙有无同案犯,三是对公众呼声很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调查何时能启动。
耿延:这是一个被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我希望司法机关能借公众的关注,更加完善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对周正龙的公平,也是对公众负责。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深信法治,周正龙再可恶,他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也拥有自己的权利,我们愿和全国的同行们一起,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得到保障。我们也愿意为周正龙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快报记者言科
·链接
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在结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方式。无罪辩护会在法庭上把庭审引向罪与非罪。与之相对应的是罪轻辩护、此罪与彼罪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