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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杨士萱。
网易娱乐7月17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艺人杨士萱涉嫌在今年1月间尾随一名女大学生,在电梯内对被害人掀裙、撕破裤袜一案,检察官本来以强制猥亵罪起诉杨士萱,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士萱未触及被害人身体不构成猥亵,改依强制罪判处徒刑6个月,被罚金后全案还可以上诉。
侦办这起案件的士林地检署认为,杨士萱身为艺人不以身作则,因此依加重强制猥亵、毁损等罪将他起诉,不过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杨士萱的行为与性骚扰防治法规定的亲吻拥抱或触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隐私处的构成要件不符,而且也没有直接触及被害人身体,未达猥亵情境,认为杨士萱仅涉及以强暴方法扯破被害人裤袜至不堪使用,因此改依强制罪判刑6个月,被罚金。
但都已经扯破女性最贴身的裤袜,却没有构成猥亵罪,为什么会这样呢?妇女新知顾问赖淑玲律师表示,“如果他碰触部位在被害人大腿内侧,基本上这个行为应该构成强制触摸,不过基本刑度而言,强制罪基本刑度要比强制触摸基本刑度来的重。”妇女新知顾问赖淑玲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没有适法性的问题,但是在量刑上似乎不太符合社会的期待。
赖淑玲律师指出,“会给社会不好观感,这类跟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好像到最后都是被罚金,一个很轻的刑度把它轻轻带过。”除了杨士萱的案子,妇女团体认为,最近一些有关于性骚扰及猥亵的案例,从判决的结果就可以看得出来,法院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重视程度,真的是让人失望。